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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帮助困难职工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在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行政和党委倡导、支持和帮助下建立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按照三个代表的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扬互助互济精神,为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困难职工提供部分经济帮助,坚持“救急济难”的帮困原则,为稳定职工队伍,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实现科教兴市的战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
基金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院工会。
第二章 任务和对象
第四条 基金会的任务是对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困难职工提供一些经济帮助。
第五条 基金会提供经济帮助的对象是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的职工。有下列情况的,可提供一定的帮助。
1.
患严重疾病或长期患重病,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
2.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
3.
因其它原因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和正、副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的有关领导、基层单位有关部门同志组成。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到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名单;
3. 听取审议本会年度和财务情况报告;
4. 讨论决定本会其它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行使职权。帮困金额人民币1000元或1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审批。高于帮困金额1000元以上的,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理事
第九条 理事的权力和义务
权力: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监督本会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
义务: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基金
第十条 基金来源
1. 行政资助;
2. 各经济实体捐资;
3. 各基层工会结余经费中拨款;
4. 上海市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
第十一条 基金金额目标为50万元,成立时为30万元,以后逐步递增。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
1. 本会设立独立财务,实行专项基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类收入项目定期接受审计。
2.
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努力使本金保值增值。
3.
基金会本金不动,帮困资金主要来源于基金的利息和增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会如遇特殊情况需终止活动时,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如需修改,须经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生效。解释权属于基金理事会。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帮助困难职工基金会
二00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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