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工会委员会帮助困难职工基金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帮助困难职工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在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行政和党委倡导、支持和帮助下建立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按照三个代表的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扬互助互济精神,为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困难职工提供部分经济帮助,坚持“救急济难”的帮困原则,为稳定职工队伍,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实现科教兴市的战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   基金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院工会。

 

第二章  任务和对象

    第四条  基金会的任务是对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困难职工提供一些经济帮助。

    第五条  基金会提供经济帮助的对象是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的职工。有下列情况的,可提供一定的帮助。
    1. 患严重疾病或长期患重病,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
    2.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
    3. 因其它原因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和正、副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的有关领导、基层单位有关部门同志组成。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到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名单;
    3.
听取审议本会年度和财务情况报告;
    4.
讨论决定本会其它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行使职权。帮困金额人民币1000元或1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审批。高于帮困金额1000元以上的,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理事

    第九条  理事的权力和义务
    权力: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监督本会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
    义务: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基金

    第十条  基金来源
    1. 行政资助;
    2.
各经济实体捐资;
    3.
各基层工会结余经费中拨款;
    4
. 上海市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

    第十一条  基金金额目标为50万元,成立时为30万元,以后逐步递增。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
    1. 本会设立独立财务,实行专项基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类收入项目定期接受审计。
    2. 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努力使本金保值增值。
    3. 基金会本金不动,帮困资金主要来源于基金的利息和增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会如遇特殊情况需终止活动时,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如需修改,须经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生效。解释权属于基金理事会。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帮助困难职工基金会
00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