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021213日生科院首届职代会暨工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为了保障本院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院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实现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稳妥地推进院所的各项改革,以发展为主题,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院在实行院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职工代表在讨论本院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院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科技事业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本院职工代表大会应充分调动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增强职工的民主意识、创新意识。

    第五条  本院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本院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任务与权力

    第七条  院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1、配合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
    2、教育全院职工支持院长正确行使职权,动员职工贯彻院的各项改革决定,以体制创新,科技创新为动力,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使职工群众成为推动支持改革的力量。
    3、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实反应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维护国家和院的整体利益的同时,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院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院长的任期责任目标和院的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职工货币化分房的原则、劳动保护措施方案、集体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院务或院所长联席会议审定,院长颁布实施。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力的本单位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必须有较高的主人翁责任感,有创新意识,工作积极努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全体职工总数的5%。职工代表选举应当以院所各分工会为单位选区,由职工直接选出,每二十位职工中产生一位代表,余额满10人或10人以上的,增选一名代表。
    2、少数有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和有关领导,经民主协商提名,可作特邀代表,特邀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职工代表实行差额选举,选举时应先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应多应选人数1-2名,凡当选代表必须获选举部门全体职工的过半数票额。
    4、各代表小组将选举结果报到院工会后,须经代表资格选举小组通过。在召开职代会前,向全院公布职工代表名单。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组成。职工代表中应当有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工人、领导干部和其它方面的职工,其中科技人员一般不低于代表总数60 %,青年职工和女职工要占适当比例。职工代表按选区组成代表小组,并推选出组长,根据职代会议题内容需要,可请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在院内调动工作,可转入调入部门的职工代表小组参加活动。如调出本单位或离退休,代表资格自行取消,由原部门向院工会申请另行民主选举产生新的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研究院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照正常出勤享受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科研管理能力,不断增强民主管理能力。
    2. 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和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积极参加院的两个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选出秘书长。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其成员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和党政工团的领导干部组成,其中科技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

    第十六条 主席团任务: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专门工作委员(小组)对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汇报,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遇有重大事项,经院党委、院长、职代会工作机构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应根据院中心工作和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确定会议的议题。 职代会进行的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第十八条  职代会闭幕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小组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院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职代会应围绕增强院所各单位的综合竞争实力,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主人翁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同心同德,为全面推进院的创新试点工程而出谋划策,针对院科研、管理、分配、职工福利等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组、生活福利组、提案审理组人事争议调解组及专门或临时性的工作机构承担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向职工代表负责。
    一、 民主管理组的主要职能:
    1. 不定期的听取院长或院长委托有关职能部门作的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审议院长提交的重要议案,审议需要试行的重要规章制度。
    2. 反映职工有关科研、开发、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 监督评议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并可向院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二、 生活福利组的主要职能:
    1. 监督检查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货币化分房条例、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2. 反映和研究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三、提案审理组主要职能:
    1. 负责收集提案,进行审理归类,提出立案的意见及催办提案。
    2.及时反馈提案处理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提交提案处理的报告。
    四、 人事争议调解组主要职能:
    负责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并与有关方面共同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院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全院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院长

    第二十二条  院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行政、业务领导的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可根据情况,建议院领导召开座谈会,与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院务会议或院所长联席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应吸收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四条  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建立的专门小组和工会有关的工作小组在组织上密切结合。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院工会委员会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模范地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如与上级规定相触,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所需经费列入院正常行政管理经费支出。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