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实行院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20021213日生科院首届职代会暨工代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海市科技党委下发的《关于科技系统推行所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对我院实行院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院务公开的目的意义
    实行院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在新形势下,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的新的发展、完善和延伸。实行院务公开,有利于广大职工民主参与,提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水平,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科技营造宽松环境、营造人人都关心院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院务公开应把握的原则和重点
    (1)坚持有利于促进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2)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提高院科学管理水平的原则;
    (3)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载体,加强民主管理的原则;
    (4)正确处理维护职工利益与维护院的利益的关系,既要注意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院长依法管理的原则;

    三、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涉及院发展的重大事项及改革的重大举措
    (1)院的发展规划、计划、知识创新工程试点方案等;
    (2)院领导的任期目标;
    (3)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情况;
    (4)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
    (5)重大改革措施。
    2、与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直接有关反映最强烈的事项
    (1)住房货币化分配、激励性补贴及医疗制度改革情况;
    (2)工资、奖金、津贴等分配方案情况;
    (3)职工下岗、分流、转岗、减员、岗位聘任和各项评优工作情况;
    (4)“四金”(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交缴情况。
    3、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5、
职称晋升、干部任免及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
    6、
其它需要公开的内容。

    四、院务公开的形式
    1、开设“院务公开栏”作为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通过院《简讯》、院政务信息网页向职工进行情况通报,可召开院情报告会、中层干部会、群众座谈会等形式实施院务公开。
    2、属于日常规范性的事项定期公开;属于阶段性的工作及时公开;属于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五、院务公开的程序
    1、有关责任部门负责公开事项,并提出书面报告
    (1)
涉及院发展的重大事项及改革举措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提供;
    (2)住房货币化分配和激励性补贴由院住房制度改革小组负责提供;
    (3)
工资、奖金、津贴等分配方案情况由院人教处负责提供;
    (4)职工下岗、分流、转岗、减员情况及管理办法由人教处负责提供;
    (5)“四金”交缴情况由人教处负责提供;
    (6)业务招待费情况由财务处负责提供;
    (7)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由本人、纪委、党政办负责提供;
    (8)职称晋升、干部任免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由人教处、党政办负责提供;
    2、
院务公开的有关事项
    (1)应公开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分管部门领导或相关责任部门事先提出书面报告;
    (2)院务公开领导小组授权院工会根据提交报告内容责成相关的职代会专门小组组织预审,审核意见须及时书面反馈有关方面,然后提交职代会主席团会议;
    (3)职代会主席团会议根据职代会的职权及有关规定,将公开的内容列入职代会议程并确定审议或表决方式;
    (4)职代会召开前一周应将有关公开事项的书面报告发給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在一定范围内应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5)重要的公开事项应向职代会报告,由职代会提出意见、建议或作出决议、决定等;
    (6)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应根据职代会意见,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情况可通过宣传媒体公开或在下一次职代会上报告;
    (7)对所有资料进行整理作文书归档。

    六、领导与监督
    1、院务公开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牵头,有工会、党政办、人事、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院务公开领导小组。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裴钢;副组长:甘荣兴;成员:陈芝芬、唐小群、倪福弟、赵如钢、林建国。
    2、成立由党委主要领导牵头,有纪委、工会、职代会和财务等有关人员组成院务公开民主监督小组,院务公开民主监督小组组长:李伯良;副组长:李敏达;成员:李翌、王慧芳、徐丽华、陈伯涛、蔡德福,日常工作设在院工会(党委办公室)。

    七、民主监督小组实施监督的形式
    1、质询:可以对某一职能部门或责任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
    2、评议:根据监督内容,对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评议;
   
对执行好的职能部门或责任人提出奖励的建议,对执行差的职能部门或责任人建议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八、附则
    1、本实施意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2、本实施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本院实际情况不断加以完善;
    3、本规则解释权属院纪委和院工会。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工会委员会
OO二年十二月